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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
来源: | 作者:glwtjt | 发布时间: 2021-10-11 | 32058 次浏览 | 分享到:

(九)不食用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;

(十)不参与色情、赌博、涉毒、封建迷信及其他低俗活动;

(十一)不酗酒滋事,午间、夜间不得在毗邻居民住宅的餐饮等场所进行猜码划拳、喧哗等产生噪声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活动;

(十二)不以语言、侮辱性动作挑衅他人;

(十三)法律、法规的其他规定。

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在家庭生活中,自觉遵守下列规定:

(一)家庭成员之间和睦相处,互敬互爱、相互支持、相互照顾;

(二)家庭成员之间经常沟通交流;

(三)重视未成年人文化知识教育,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;

(四)对老年人给予精神慰藉,满足老年人精神方面的合理需求,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,经常看望或者通过电话、网络、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;

(五)不以暴力方式解决家庭纠纷;

(六)法律、法规的其他规定。

第十七条 家庭、学校、社会应当加强学生文明习惯养成教育,中小学生应当结合自我教育自觉养成文明行为习惯,自觉遵守下列规定:

(一)热爱祖国,升国旗、奏唱国歌时肃立行礼;

(二)尊重和感恩父母、老师、长辈;

(三)团结同学,不恃强凌弱,不给同学起侮辱性绰号,不歧视他人;

(四)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;

(五)勤俭节约,爱护公共财物;

(六)自觉使用礼貌用语;

(七)安全、合理使用网络,不沉迷网络游戏,不浏览不良信息;

(八)法律、法规的其他规定。

第十八条 公民应当文明驾驶,自觉遵守下列规定:

(一)驾驶机动车发现发生交通事故、尚无他人救援处理时,应当立即拨打报警电话,主动提供帮助;

(二)主动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、救护车、工程救险车、警车和其他有紧急情况的车辆,不占用应急车道;

(三)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时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,不观看视频;

(四)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按照规定避让行人,不随意穿插、变道加塞,不追逐竞驶,不故意占道阻拦其他车辆正常通行;

(五)低速通过积水路段,防止积水溅起、妨碍他人;

(六)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规范有序,服从管理;

(七)不向车外抛撒物品;

(八)出租车驾驶员不拒载、不绕路;

(九)法律、法规的其他规定。

第十九条 公民应当文明乘车,自觉遵守下列规定:

(一)文明等候、自觉排队、先下后上,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;

(二)按照票证载明的座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,不强占他人座位;

(三)不在公共汽车车厢、城市轨道交通列车车厢以及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付费区域进食,婴儿、特殊病人除外;

(四)主动给老、幼、病、残、孕乘客让座;

(五)不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;

(六)不向车外抛撒物品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