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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
来源: | 作者:glwtjt | 发布时间: 2021-10-11 | 32059 次浏览 | 分享到:



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

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积极参与社会公德、职业道德、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,遵守法律法规、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。

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,在执行公务活动中,自觉遵守下列规定:

(一)着装整洁规范;

(二)平等对待服务对象;

(三)使用文明规范用语,语气平和,态度和蔼;

(四)按照规定主动出示工作证件或者其他执行公务证件,亮明身份;

(五)不拒绝、不推诿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;

(六)法律、法规的其他规定。

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在公共场所言行举止文明,自觉遵守下列规定:

(一)购买商品或者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;

(二)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;

(三)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,乘坐电梯先下后上,不在运行的自动扶梯、自动人行道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滞留;

(四)在参观展览会、博览会和观看文艺演出、体育比赛等活动时,服从现场管理,注重礼仪,保持场地整洁;

(五)不争吵谩骂,不大声喧哗,轻声接打电话;

(六)开展广场舞、露天演唱等娱乐、健身、宣传活动时,合理利用场地、设施和音响器材,噪声值不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、不扰民;

(七)使用高音喇叭、音响等开展商业营销活动时,噪声值不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、不扰民;

(八)不妨碍公共秩序和公共交通;

(九)不拆解、破坏共享交通工具及其相关设施设备,使用后有序停放;

(十)法律、法规的其他规定。

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,自觉遵守下列规定:

(一)不随地吐痰、便溺;

(二)不乱扔烟头、果皮、纸屑等垃圾;

(三)不乱涂、乱画、乱刻;

(四)不损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、花草树木;

(五)文明如厕,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、卫生,爱护设备、设施;

(六)不随意张贴、散发、喷涂广告或者传单;

(七)不乱堆放杂物;

(八)不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、占道经营;

(九)法律、法规的其他规定。

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文明健康生活,自觉遵守下列规定:

(一)倡导简约适度、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,拒绝奢华和浪费,节约粮食、水、电、燃油、天然气等资源,珍惜和合理利用免费提供的公共资源;

(二)节俭办理婚丧喜庆事宜;

(三)文明殡葬、祭奠,不随意焚烧、抛撒、放置祭奠物品;

(四)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;

(五)不从高空抛撒物品;

(六)不违法燃放烟花爆竹;

(七)不私自占用共用设施、场所,不违法乱搭乱盖;

(八)不违法饲养畜禽、宠物,在城市携犬出户采取束犬绳(链)牵领等安全措施,及时清除犬只的排泄物;